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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辛楣,本姓岑,执业律师。垂询:13317715214,QQ:1832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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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与第四条对应,这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和程序上的违法,规章制度违法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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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可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例外。实践中应当掌握建立“劳动关系”和实行“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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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五章特别规定(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的体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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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所有,转载请注明】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意味着包括正好六个月在本计算级内,而正好一年应在下一个计算级内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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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所有,转载请注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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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 转载请注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合同能签就能废,但同样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谁提出效果却大有不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无论是谁提出,实务中均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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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律师解析】:劳动报酬的支付要求“及时、足额”,及时就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日起发放,不得拖延;足额就是不得拖欠、克扣。本条规定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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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律师解析】:本条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的具体体现。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延伸,常见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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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内容大部分是沿用老劳动法的规定,属于“法定解除条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附加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条件,使得以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成为历史。本条和第二十条一起,保证已经缔结的劳动合同得到有效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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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版权属于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岑波律师,转载请注明】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律师解析】: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应该理解“或者”在法律上的意义——择一有效,可见盖章并非必须,但加盖单位公章无疑是最为保险的,如果无法加盖公章,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劳资主管人员签名合同也是可以生效的。另外,合同是否经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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